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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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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公务文书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10  |
()ХХ字第ХХ号
根据ХХ省ХХ市公安机关的证明,兹证明ХХ国公民(或无国籍人)ХХ(中译名为ХХ)(男或女,ХХ年Х月Х日出生)于ХХ年Х月Х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(签名) ХХ年Х月Х日
注:1、本证明适用于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。 2、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译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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