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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刑事处分公证书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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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公务文书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10  |
()ХХ字第ХХ号
根据ХХ人民法院第ХХ号刑事判决书,兹证明ХХ国公民(或无国籍人)ХХХ(中译名ХХХ)(男或女,ХХ年Х月Х日出生,)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 Х日于ХХ年Х月Х日在中国居住期间,被ХХ人民法院以ХХ罪判处ХХХХ,ХХХХ(指主刑与附加刑)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(签名) ХХ年Х月Х日
注:1、本证明适用于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。 2、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文译名。 3、写明判决书处分的具体刑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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