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揭、抵押 债务、税项及租金等,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。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,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 交纳,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;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,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。
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,由甲、乙双方另行议定,并签订补充 协议。
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。本合同及 其附件内,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。
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,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 执行。
第十四条 甲、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,本合同应经该 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。
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,由甲、乙双方协商解决。协 商不成时,甲、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。(甲、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 定仲裁机构,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诉。)
第十六条 本合同(经甲、乙双方签字)(经 公证(指 涉外房屋买卖))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 页,一式 份, 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 各执一份,均具有同等效力。
甲方(签章): 乙方(签章):
甲方代理人(签章): 乙方代理人(签章)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