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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作者:佚名 商务文书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10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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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 明 第一,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,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(必要时可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)等文件。 第二,申请文件一式两份(正副本各一份),允许使用复印件,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。 第三,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。外国人名、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。 第四,表中的“□”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,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,应在方格内标上“√”号。 第五,本表第①、②两栏由专利局填写。 第六,申请人是单位的,应使用单位全称。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,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,填在第⑤栏“代表姓名”后面;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,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,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,分别填在第⑤栏“姓名或名称”及“代表姓名”后面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。第⑤栏“代表姓名”不必填写。 第七,有多个设计人、申请人时,在本表第①、⑤栏中只填写一个。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⑩、11栏中。本表第12栏应由第⑤或第⑥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。 第八,本表第⑥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。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。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,不得超过两个。 第九,通讯地址应详细、准确、符合惯例,以能迅速投递为准。 第十,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,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。续写时,应注明所续栏编号。 第十一,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,应在本表第⑦栏中做出标记。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做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,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的申请费不予减缓。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,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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